新勞法 新聞單位員工“試用期”的關鍵問題

2009-01-23 09:16 郭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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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 新聞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新聞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200771日開始提高到730元。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7/小時;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法定節(jié)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0/小時。

  5. 試用期內,個人無需任何條件,只要提前3天提出即可解除合同。

  6. 試用期內,新聞單位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環(huán)節(jié):

  ●新聞單位有證據(jù)表明,員工不符合試用期的錄用條件,可以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合同。因此,錄用條件的科學設置成為新聞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

  ●新聞單位需向勞動者說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和依據(jù),也就是說,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能解除合同。

  ●新聞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時間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在試用期辭退員工處理要及時果斷,一定要在試用期結束前處理,并要與業(yè)務主管部門、HR部門妥善協(xié)商,給有關部門的處理流程留出時間和精力。

  ●新聞單位辭退員工不得扣押勞動者的任何證件和押金,并不得要求其支付招工費、招聘費、職業(yè)技能培訓費等,并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shù)支付報酬。

  ●新聞單位在試用期應該建立和保留的依據(jù):

  A.員工的錄用制度按程序制定;

  B.員工錄用時要告知并簽字確認,一般有錄用通知書、崗位職責說明書、崗位錄用標準和勝任條件;

  C.證據(jù)收集:新聞單位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勝任的證據(jù),并要妥善保存文件和有關證據(jù)2年。

  D.關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文件和考量結果要送達勞動者本人并簽字確認,且解除理由要表述清楚。

  

  附:勞動合同與試用期期限對照表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 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得超過六個月

  (郭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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